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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3年下半年教资笔试报名条件

时间:2023-06-29 13:47 来源: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青海省2023年下半年教师资格笔试报名的公告已经出来了,打算报名参加的同学们要及时关注官网更新内容,如果还有不清楚报考对象及条件的可以阅读下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一 ) 报考对象

1. 申请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有青海省 户籍,或是青海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学生,或是已在青海省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须在有效期内,不含暂住证或暂住证明、 居住证明等,下同) 的外省户籍人员。

2.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 务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 ( 大 陆 )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 2020 年起,在内地 (大陆 ) 学习、工作和生活的 港澳台居民,可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3.参加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藏语文学科考试的考生范围

为:青海省普通高校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藏语) 专业三年级及 以上本专科在校学生或在读研究生;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中国少数 民族语言文学 (藏语) 本专科、研究生学历,且具有本省户籍或 居住证的考生。

4.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 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采取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 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也可自行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 相应的教师资格。

( 二 ) 内地 (大陆) 居民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及相关要求。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三年级及以上,专科三年级,专升本(专 插本、专转本) 一年级及以上,3+2 毕业学年的学生,可凭学校 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当前年级以本年度 9 月份入学后的年 级为准。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 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 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 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 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三 ) 在内地 (大陆) 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报名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内地 (大陆) 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2.港澳台居民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中小学教 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 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港澳台居民可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 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4.港澳台居民申请教师资格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5.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

6.港澳台居民申请教师资格,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 会颁布的相应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

7.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居民居住证可在内地 (大陆)居住所在 地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居 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内地(大陆)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在考试所在地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8.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内地 (大陆) 申请人相同。在内地 (大陆) 就读师范专业的港澳台居 民执行就读省份相应师范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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