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传统医学师承跟师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1-03 15:51 来源:战考网

  据吉林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公告,吉林省传统医学师承跟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资讯如下:

  吉林省传统医学师承跟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医药传承发展,规范传统医学师承跟师管理,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2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生委令第15号)及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统医学师承,是指不具备中医专业学历人员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药知识的学习方式;是报名参加全国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吉林省乡村医生招聘考试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参加我省组织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申报依据之一;是中医院校教育的重要补充。

  第三条 传统医学师承的跟师关系确认、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出师考核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传统医学师承的跟师管理由省、市、县三级中医药管理局分工负责。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传统医学师承跟师管理办法的制定、出师考核组织及出师证书发放。

  各市(州)中医药管理局、省直管县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传统医学师承跟师学习关系确认,对辖区内跟师学习情况进行监督。

  各县(市、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跟师学习关系申报、组织进行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

  第二章 跟师学习关系确认

  第五条 传统医学师承跟师学习分为三年制和五年制两种,跟师学习关系确认程序相同。

  第六条 指导老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中医(专长)所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形式;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技术专长明确、独特;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身体健康,能够完成三年或五年的教学任务。

  第七条 跟师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力;

  (二)爱好中医,具较强的自学能力;

  (三)尊师重教,服从指导老师管理,能够确保持续跟师。

  第八条 跟师人员及指导老师应向县(市、区)中医药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跟师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三)《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一式4份。

  第九条 指导老师执业注册地的县(市、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传统医学师承跟师学习关系初审,各市(州)中医药管理局或省直管县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传统医学师承跟师学习关系确认。

  第十条 跟师学习时间从跟师学习关系确认之日算起,至跟师人员取得《出师合格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之日止。

  第十一条 参与传统医学师承带教的指导老师,最多可同时带教4名跟师人员。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跟师学习采取理论学习和跟师临床实践的形式。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为主,自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学术经典著作等为辅,坚持传授与自学、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相结合。

  第十三条 指导老师日常管理要求:

  (一)指导老师应依据《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7版)及个人技术专长特点,制定的三年或五年的教学计划。

  (二)指导老师应确保有足够的中医临床工作时间,遵循《执业医师法》等医疗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教学计划指导跟师人员进行学习。

  (三)指导老师负责对跟师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记录跟师人员出勤及学习情况,定期向县(市、区)中医药管理局报送跟师人员日常考核表。

  第十四条 跟师人员日常管理要求:

  依据跟师学习计划进行学习,原则上不得中断学习。对确有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习的,应及时向县(市、区)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指导老师执业注册地的县(市、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对传统医学师承跟师学习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可依据指导老师跟师学习计划区别设定,考核结果报市(州)中医药管理局。

  第四章 出师考核

  第十六条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两种形式。

  第十七条 跟师人员完成三年或五年传统医学跟师学习后,需填写《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明确所参加的考核形式,向县(市、区)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县(市、区)中医药管理局将跟师人员年度考核表、《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及其佐证材料等进行整理,报市(州)中医药管理局进行审核。省直管县中医药管理局可自行审核。

  第十九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对市(州)中医药管理局、省直管县中医药管理局提交的出师考核申请材料进行复审。依据实际情况,发放出师考核准考证。

  第二十条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试相关要求:

  (一)跟师人员完成传统医学师承三年跟师学习,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申请参加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试。

  (二)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试分为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两部分,依据《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进行命审题。

  (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试通过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发放《传统医学师承出师合格证书》。

  (四)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合格证书》的出师人员,可依据《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也可报名参加吉林省乡村医生招聘考试。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相关要求:

  (一)跟师人员完成传统医学师承五年跟师学习,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内容依据跟师人员所学中医专长情况确定,考核组织依据《吉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三)通过老师考核者,发放《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在吉林省注册,在考核通过的中医专长范围内执业。

  第五章 跟师学习变更

  第二十二条 签订三年制《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的指导老师和跟师人员,可在跟师结束时申请延期二年,转为五年制进行跟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签订五年制《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的指导老师和跟师人员,可在完成三年跟师学习时,申请参加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试。

  第二十四条 跟师人员因指导老师原因无法正常跟师学习的,可向县(市、区)中医药管理局申请变更师承关系,由同类别、同专业或同专长的指导老师继续指导。跟师学习时间累积计算。

  第二十五条 跟师人员因个人原因中断跟师学习12个月以内的,应向县(市、区)中医药管理局提交申请,跟师学习恢复后出师时间向后顺延;中断12个月以上的,跟师学习时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 对于使用假证明、假档案、假考核材料等虚假信息的,省中医药管理局有权取消其跟师学习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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