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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时间:2023-01-26 22:30 来源:河南省卫健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和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中医管理局负责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辖市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全省各有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参与相关工作。

第四条 鼓励具有医学背景人员通过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医师带徒授业。严格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管理。非传统师承方式(如参加各类中医确有专长培训班等)的学习经历及证书不适用于本细则规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年满23周岁,身体健康符合该执业专业要求,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应与指导老师签订《河南省中医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参考样稿》见附件1),公证后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留档,师承活动应接受所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前,经多年实践且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登记的基本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并将核实后的人员名单和基本信息、印证材料等资料报省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者不得申请参加考核。

第七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自拜师合同公证之日算起,下同),掌握中医基本理论技能,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确切,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八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九条 我省居民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在我省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者,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条 本细则实施前,在我省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已取得《中医医学师承出师证》者,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细则实施前,在我省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取得《中医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者,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一条 推荐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每年可推荐不超过3人参加考核,并对推荐人员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地点为河南省;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满10年或具备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时从事专业与被推荐者医术实践活动专业一致。

第十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地点在河南省;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师承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4名。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十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在河南省辖区内,临床实践涉及多个县(区、市)的,应在最后一个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名。最后一个临床实践所在地实践不满5年的,应同时提交其它实践所在地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根据不同情况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国家统一格式);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在申请表内填写),综述应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须包含禁忌症、毒副作用)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考核推荐承诺书》(附件2),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除(一)(二)(三)(四)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经指导老师执业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公正之日起计算);

2.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

3.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在申请表内填写);

(六)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除提交(一)(二)(三)(四)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2.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中医临床实践所在地县域至少十名以上患者的推荐证明;

(七)具有我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中医专业某一领域具有特长的乡村医生,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已经取得《中医师承出师证》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中医师承出师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提供师承合同和合同公证书)。

(九)已经取得《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在我省报名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经核实虚构学习经历或实践经历,提交虚假资料的;

(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按规定需要停考处理的;

(四)学习或实践活动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五)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中受到停考或终身禁考处理的;

(六)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在我省担任指导老师、推荐医师和考核专家:

(一)受过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违法执业被行政部门处罚过的;

(二)5年内发生过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三)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或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在社会举办的涉及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培训机构中有过任教或从事管理经历的,不得担任推荐医师和考核专家;

(五)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七条 报名材料审核程序:

(一)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在全县辖区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

(二)省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在全市辖区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中医管理局。

(三)省中医管理局对省辖市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各地公示信息应在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同时可通过在报纸、实践地张贴公告等方式同步公示。公示有异议的,需由公示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报送上级时予以书面说明。

市、县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建立报名资料审核专家库,指导报名审核工作。所有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均需有具体经办人签名,经办人应为办理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省中医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学习实践管理制度,衔接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报名,提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管理信息化水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建立审核管理制度,加强报名审核人员培训管理,实行审核结果分级责任制。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审核人员对其审核结果负责。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九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二十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和形式分为:

(一)诊断技能操作

1.抽取基础理论题进行作答;

2.抽取有关专业病例进行模拟诊断和操作。

(二)中药基本知识考核

1.对常用中药饮片的性味归经、功能主治等基本知识进行考核;

2.对中药配伍禁忌、抽取的有毒药物的临床使用禁忌进行考核。

(三)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2.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3.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4.有效性。

(四)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的诊断、鉴别诊断、辨证、治疗、选用方剂、风险控制、并发症处置等进行陈述问答。

第二十二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

(一)诊断技能操作

1.抽取基础理论题进行作答;

2.抽取有关专业病例进行模拟诊断和操作。

(二)外治方法操作

使用外用药物的,现场考核相关中药:

1.对常用中药饮片的性味归经、功能主治等基本知识进行考核;

2.对中药配伍禁忌、抽取的有毒药物的临床使用禁忌进行考核。

使用非药物治疗方法的,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1.在专业范围内抽取中医非药物技术进行操作演示;

2.对抽取技能操作中并发症的处置进行演示;

3.对技能操作的使用禁忌进行作答。

(三)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2.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3.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4.有效性。

(四)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的诊断、鉴别诊断、辨证、治疗、选用治疗方式、治疗过程和风险控制、并发症处置等进行陈述和实际演示,并进行问答。

第二十三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内服中药的,增加诊法技能。

增加考核时间不超过主要考核内容时间,考核程序参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抽查专业范围内疾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能力、实际操作、基础知识掌握情况、并发症处置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和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经全体考核专家综合评议后,对参加考核者作出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的考核结论,半数以上专家评议合格视为通过考核。通过考核合格的人员,由考核专家集体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并填写认定确认表。

第二十六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管理局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考务管理有关制度由省中医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八条 我省每年组织一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省中医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一)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二)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药专业;

2.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的药师;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三十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中医管理局或指定的考核机构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涉及使用中药的,应包括一名中药学考核专家。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为考核专家认定的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在河南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可申请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执业注册。在省外经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拟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注册的,应经过河南省中医管理局组织或指定的考核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诊疗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和我省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拟在河南省区域内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同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另行印发);

(二)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与医师资格考核照片一致);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注册程序、变更、注销注册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和我省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由省中医管理局统一安排。

(一)定期考核内容: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规范,中医基础知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知识,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置、传染病防治等,可选取全部内容或根据需要选取其中部分内容进行考核。

(二)定期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可依托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或中医药学术组织,考核机构条件应符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第二章规定。

(三)考核方式:定期考核可采取个人述职、笔试、技能操作、患者评价等方式,具体考核方式由省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并提前公布。

(四)考核管理、执业记录、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监督管理参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执行,考核结果应逐级上报,并由其申请医师注册的卫生(中医)主管部门及时录入医师注册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医师人数较少的县,可由省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集中或指定机构培训。

(一)培训内容:包括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疗纠纷(事故)预防和处理、传染病防治、急救知识;

(二)培训周期: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也可根据各地疾病流行或卫生(中医药)管理需求,增加培训次数;

(三)培训方式:培训可采取授课、实践操作、实训培训等方式进行,全年培训课时不少于24个课时(每课时45分钟);

(四)培训考核:考核成绩实行量化评分,考核内容除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考核对象出勤情况和培训纪律,具体培训考核标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专长)医师培训作为医师执业注册和定期考核的条件和依据,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认定为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在河南省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人员,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在河南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加强考核诚信建设,建立考核和执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在考核报名、审核、考核和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人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省中医管理局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 港澳台人员在河南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并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可在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申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报名。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南省中医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参考样稿)

2.河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推荐医师承诺书

附件(右键另存为下载):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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