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时间:2022-12-18 13:51 来源:黑龙江人社局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市场监督工程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计量、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标准化、特种设备等专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专业技术人员

1.计量专业适用于从事计量技术、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质量监督专业适用于从事产品、食品质量监督、数据质量监督、消保维权、培训、科研、审核查验、认证、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检验检测专业适用于从事产品、食品(含农产品)的检验检测、抽样、检验检测业务和体系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标准化专业适用于从事标准制定、修订、研究,信息编码技术与应用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5.特种设备专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技能人才

在市场监督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市场监督工程专业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八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

一、技术员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市场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高技能人才应在市场监督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1年。

二、助理工程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市场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高技能人才应在市场监督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三、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高技能人才应在市场监督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四、高级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高技能人才应在市场监督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五、正高级工程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技术员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二条 助理工程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并基本了解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理论水平,主持或参加完成计量标准的建立工作;或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理论水平,参与完成地方(团体)或企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或审定工作;或参与起草省级或本地(本部门)的计量、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标准、特种设备方面的法规、规范、管理办法等;或具有技术核查(评审)、体系检查现场审核查验项目的能力;或独立完成受理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消费投诉,向消费者提供科学文明的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编写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商品和服务质量性能的比较试验、体察、调查、评议;或具有确认重大危险源识别能力。

(二)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具有2项检验检测能力;从事抽样的人员,具有2个品种抽样能力,从事检验检测业务和体系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解决相应业务和体系管理问题。

(三)参与完成中型安全工程的建设、施工;或参与完成2项中型安全工程中的专业项目。

(四)能独立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或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检定、检验、抽样、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一般技术问题。

(五)具备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交叉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参加1项省(部)级或市(地)、厅(局)级科研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重点科研项目,经实践检验及同行专家评价,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完成1项技术项目(含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或完成2项具有一般技术难度的项目(含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及同行专家评议,具有一定创新性,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三)提出1项科技建议,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四)获得科学技术类奖项、设计类奖项、新产品类奖项等奖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五)参与制定、修订地方(团体)标准、规程、规范等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或参与完成10台大型设备、100台中小型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并附检验、检测报告;或能独立编制施工方案3份,施工记录10份,自检报告10份;或参与完成检验检测或抽样工作,并附检测报告或抽样单100份;或编制检验检测业务分析报告(或方案)10份;或编制体系管理文件10份;或参与完成技术核查(评审)、体系检查现场审核查验项目的监督评审报告100份,并附监督评审报告。

(六)利用大数据独立完成投诉统计分析报告6篇以上;或4篇年度十大投诉热点分析;或撰写消费警示、提示4篇以上,并在公共媒体发布;或能够完成市场监督业务培训工作,累计参加教学或管理活动10次以上。

(七)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避免人身伤亡事故,或避免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或独立或参与受理重大投诉5件以上,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八)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市场监督工程业务理论研究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一定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九)获得市(地)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基层一线人员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同时,作为项目完成人之一,有1项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第十四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地研究。

(二)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基本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及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基本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理论水平,主持完成计量标准的建立工作(包括装置);或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理论水平,主持完成国家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或制定、修订省级质量、计量或标准化方面的法规、规程、规范;或具有较强技术核查(评审)、体系检查现场审核查验项目的能力;或独立撰写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消协观点,开展科学合理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消费教育专题工作;或主持完成商品和服务质量性能的抽样、比较试验、体察、调查、评议;或独立制定本单位的作业指导文件,编制特种设备安全评估方案。

(二)从事检验检测人员,参与完成2项能力验证并通过;从事抽样工作人员,具有10个品种抽样能力。

(三)参加科研计划、项目的管理,制定分管工作计划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或完成3项难度较高的和复杂的技术项目(含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具有解决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关键、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验和能力。

(五)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部)级研究项目1项,主要完成人(前3名);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市(地)级科研项目2项(负责人);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2项。

(二)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项目的技术工作,经实践检验及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提出1项科技建议,经同行专家评议,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并有应用。

(四)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新产品奖(前3名);或省级行业奖或市(地)级奖(第1名)。

(五)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本人应为技术负责人),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或至少有1项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六)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5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七)制定、修订省(部)级以上法规、规章、标准、规程、规范等2项,并发布实施(前6名);或主持完成3项计量标准的建立工作(包括装置);或主持完成20台大型设备,或100台中、小型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并附检验、检测报告;或主持完成2项大型设备安全设备评定工作,并通过技术验收;或主持完成检验检测或抽样工作,并附检测报告或抽样单200份;或主持完成技术核查(评审)、体系检查现场审核查验项目的监督评审报告100份,并附监督评审报告。

(八)主持商品和服务质量性能调研、抽样、比较试验、分析、评价3项;或主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消费体察2项或调查2项或评议1项;或较好完成市场监督业务培训工作,累计参加教学或管理活动30次以上。

(九)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市场监督工程业务理论研究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十)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基层一线人员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二;同时,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有1项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第十五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四)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很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理论水平,主持完成计量标准的建立工作(包括装置);或具有很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理论水平,主持国家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或制定、修订省级质量、计量或标准化方面的法规、规程、规范;或具有指导技术核查(评审)、体系检查现场审核查验项目的能力;或代表因商品质量问题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企业进行约谈;或主持重点项目的商品和服务质量性能比较试验、体察、调查、评议。

(二)从事检验检测人员,参与完成5项能力验证并通过;从事抽样工作人员,具有其涉及领域所有产品类型抽样能力。

(三)具有丰富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熟练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一)获国家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前3名);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前3名)。

(二)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工程项目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项目负责人)。

(三)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市(地)级科研项目3项;或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3项。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自主创新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或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

(五)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本人应为技术负责人),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六)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且被转化应用,或发明专利1项及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及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2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第1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七)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规程、规范等1项;或省(部)级标准、规程、规范等2项,并发布实施(前3名);或主持完成4项计量标准的建立工作(包括装置)。

(八)主持完成30台大型设备;或120台中、小型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并附检验、检测报告;或主持完成3项大型设备安全设备评定工作,并通过技术验收;或主持完成检验检测或抽样工作,并附检测报告或抽样单300份;或主持完成技术核查(评审)、体系检查现场审核查验项目的监督评审报告200份,并附监督评审报告;或主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重点消费体察2项或重点调查2项或重点评议1项,并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或对行业标准有重大补充、完善等作用;或主持商品质量性能的比较试验重点项目1项,并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或对行业标准有重大补充、完善等作用。

(九)代表因商品质量问题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1起或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企业进行约谈2次;或能够较好组织完成市场监督业务培训工作,累计参加教学或管理活动50次以上;或组织或主持计量、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标准化、特种设备业务软件2项以上开发建设工作。

(十)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市场监督工程业务理论研究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科技类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译著、教材),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十一)获得国家级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基层一线”指在县(含县级市)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以及地处县(含县级市)域的省、市(地)直属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基层”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申报晋升正高级工程师的,须先按正常评审条件取得通用的高级工程师资格,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优秀工程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市场监督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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