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州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职称问答

时间:2022-12-23 14:31 来源:战考网

一、申报范围

1. 哪些人员可以在我市申报职称?

答: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符合资格条件 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级别的职称。

二、 评审时间安排

2. 2022年度职称评审材料受理、评审时间?

答:2022年度我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 委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2023年1月至3月,2023 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各专业评委会申报时间请查看各评委 会年度评审通知。 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 间推进。

三、 申报路径

3. 非公有制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 者、港澳台及外籍归国人士申报评审路径如何选择?

答:我市在各区均设立了非公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点。

(1)市职称申报点负责受理全市非公专业技术人员送 省(外)评委会职称评审业务。

申报路径:申报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推荐→市职称申 报点“广州市人事服务中心”(广州市人事考试和专业技术 资格评价中心)受理审核 →报送省(外)评委会。

(2)各区职称申报点负责受理以下范围的专业技术人 员送市、区评委会职称评审业务;

注册地址在本区的非公有制单位、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 人员,工作地点在本区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路径:申报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推荐→区职称申 报点(区人社局)受理审核 →报送市(区)评委会。

(3)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民办医疗卫生机构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需分别经所在区教育局、卫健委审 核,并按正常流程申报。

申报路径:申报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推荐→区教育局 /区卫健委审核→ 区人社局审核→报送市(区)评委会。

(4)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可由人事代理 机构或相应行业社会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予以审 核。

四、 学历资历

4.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通过评审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 人员职称资历年限如何计算?

答: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评审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 员,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 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 审年度的12月31 日。例如:申报人在2018年11月通过评 审取得2018年度中级职称,申报2022年度高级职称评审, 其职称资历年限从2018年1月1日起算,到2022年12月 31 日满5年。又如申报人2019年3月通过评审取得2018年 度中级职称,申报2022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资历年 限仍可从2018年1月1日起算,到2022年12月31日满5 年。

5. 2021年度及此后通过评审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职称资历年限如何计算?

答: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 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 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 自然年1月1 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 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在2022年4月 通过评审取得2021年度中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时, 其职称资历年限从2022年1月1 日起算,到2026年12月 31日满5年。

6. 通过考核认定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历年 限如何计算?

答: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认定 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7. 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资历年限如何计算?

答: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 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 日。

8. 技工院校学历在职称申报中如何对待?

答: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 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 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 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9. 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出具什么学历 (学位)鉴定证明?

答:取得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的人员,应 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 《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也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在线查询 https://zwfwbl.cscse.edu.cn/homeView/contactUs?type=2&tdso urcetag=s  pcqq  aiomsg,并提供查询结果截图。

五、 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方法

10.2020年度及以前评审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 申报材料时段如何计算?

答:鉴于此前有效材料时段均截止到评审年度的8月31 日,为做好衔接过渡,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取得职称的专 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有效材料时段从本级职 称评审年度的9月1 日起算,至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 月31日止。例如:

(1)申报人在2018年11月评审取得2018年度中级职 称,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有效材料时段自2018年的9月1 日起算,至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止。

(2)申报人在2019年3月评审取得2018年度中级职 称,申报副高级职称,有效材料时段自2018年9月1 日起 算,至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 日止。

11.2021 年度及此后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职称申报材料时段如何计算?

答:对于2021 年度及此后年度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人 才,申报高一级职称时,申报材料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 审年度的下一 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 年度的12月31日。

申报人在2022年4月通过2021年度职称评审取得中级 职称,在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申报有效材料时段自 2022年1月1日起算,至副高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 日 止。 六、 社保凭证

12. 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中无法获取社保缴纳信息, 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报人可以在市职称申报系统获取社保缴纳信息, 如无法通过系统获取的,须按要求提交相关在职在岗证明材 料,如市外社保证明、劳动合同、聘书等。劳务派遣人员须 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单位的 派遣资质证明及与现工作单位的派遣协议。

七、论文

13. 攻读全日制硕士或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是否可以用 于申报职称?

答:不可以。

14. 市系统上传论文是否只上传论文正文即可?

答:上传的论文应附上刊物的封面页、目录页、正文页。

15. 对在电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有何要求?

答:在电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申报人需下载打印, 并提交期刊官方网站下载的PDF文档或SCI、EI等检索证明。

16. 境外发表的论文应如何处理?

答:(1)提交一份论文检索结果证明〔可由中山大学国 际联机检索中心(电话:84112094)、广东省科技情报研究 所国际联机情报检索中心(电话:83561171-820)或其他正 规的论文检索单位出具〕;

(2)提交论文原件和中文翻译版本1份。

17. 论文尚未公开发表,是否可以提交录用通知?

答:不可以。

提交论文(著作)的时效以该论文发表期 刊(著作)的出版日期为准。

八、 继续教育条件

18. 职称申报的继续教育条件如何规定?

答: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条例》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2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证书》。

九、 两个系列与转系列评审

19. 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可以申报同一系列同一级别的两 个或以上职称?

答:视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转换岗位而定。根据原广东省  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  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精神,没有转换岗位的专  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专  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  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  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并向评委会提交岗位转换的相关证明, 证明可以是聘书、合同、单位证明等形式。工作能力、业绩  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均应自从事现工作岗位起算。同时把  原岗位职称《评审表》或《认定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 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

20. 申报两个系列不同专业职称有何要求?

答:申报两个系列不同专业的职称,按照粤人发〔2007〕 197号文执行。申报人不得以同样(或部分相同)的业绩材 料申报两个职称,必须按不同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 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 列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

21. 转系列评审有何要求?

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 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 规〔2020〕33号),专业技术人才转换工作岗位后转系列评 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 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 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 效业绩成果。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 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 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十、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 确认

22. 外省、中央单位流动至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我省职称时原职称是否需要确认? 答:《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规  定,“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  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工作, 是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在进入我省用人单位前在原区域、原单 位合规取得的职称,按程序进行重新评审或确认的一项职称 服务。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 新评审和确认规定》,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可 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申报职称重新评审或确认,原职称经重新 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

23.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重新评审和 确认如何办理? 答: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重新评审和 确认按照《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 评审和确认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申报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 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层级的职称。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重新评审工作的 申报程序、申报材料与我省常规职称评审相同,结合我省每 年度常规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开展。对于重新评审通过人员, 发放我省职称证书。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确认工作是职称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的重要环节。对于确认通过人员, 由相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意见仅用于在  我省申报评审职称。除申报评审职称外,各级职称评审委员 会办公室不单独受理确认申请。 十一、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

24. 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时,是否需 要申请换发职称证书? 答:不需要。为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 制度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根据《广东省职称评审管 理服务实施办法》,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视同 其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的条件。申报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资历自职业资格考试通 过日期起算。

25. 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哪些可与我省职称对 应?如何对应?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 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 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印发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 号)以及国家各项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对应关系如下: 工程技术领域: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建筑师、造价工  程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  程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  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工程 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 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 (注册城市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 师除外)、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测绘师、工程咨询(投资)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上各项未 分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 的工程师职称。 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取得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且符合《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 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助理工程 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可分别对应我省 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经济(会计、审计、统计)领域: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银行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以上两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其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经 济师、经济师职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中级资格分 别对应我省会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职称。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审计专业 人员系列的助理审计师、审计师职称。 拍卖师、导游资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税务 师,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职业资格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 列的助理经济师职称。 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 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注册 税务师、造价工程师(2017年及以前取得,且为工程经济类 学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2017年及以前取得,且为工 程经济类学历人员)、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资格(工程经济类和管理类学历人员),以上各项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经济师职称。注 册会计师对应我省会计专业人员系列的会计师职称或审计 专业人员系列的审计师职称。 医疗卫生领域: 执业助理医师(含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 药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执业医师(含取得医师资格的中 医药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分别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 的医士、医师职称。护士执业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 列的护士(中专、大专学历人员对应护士)、护师(本科以 上学历且从事护理工作满1年人员)职称。卫生专业技术资 格的初级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药师(士)、护 师或技师(士) 职称,中级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 列的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或主管护师职 称。 其他领域: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中的初级、中级、高级 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初、中、高级职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 业资格的初级资格对应我省出版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编辑 职称,中级资格对应我省出版专业人员系列编辑职称。翻译 专业资格的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对应翻译系列的助理翻译职 称,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对应翻译系列的翻译职称。执业药 师对应我省医药行业的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医药行 业生产和流通领域,不包含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执业兽医 资格对应我省农业技术人员系列的助理兽医师职称。

十二、 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

26. 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如何申报 职称?

答: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自  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各系列、各专业职称。申报评审职称时, 实行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省内专  业技术人才一致。其中,对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工作  的港澳台专业人才,以及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  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或港澳台专业人才,从事本专  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根据粤人社规〔2019〕 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国家另有规 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十三、 其它方面

27.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是否继续对疫情防控一线专 业技术人才实行职称激励政策?

答:2022年度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  继续执行《关于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作为的医务防  疫人员实施职称激励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37号)、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 60号)、《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  见》(国卫人发〔2021〕13号)等规定。用人单位要切实履   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  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  时,要客观评价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岗位风险、 具体业绩和实际贡献,不搞“一刀切”评审。

28.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业绩是否可作为有效绩?

答: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申报职称评审 有效材料。

29. 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是否可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评审?

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 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 规〔2020〕33号),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 评审。

30. 哪些专业已实行全国统考,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 审或认定?

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 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  规〔2020〕33号),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 的职称评审或认定。目前,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 船舶、翻译、出版、通信、安全、造价专业的初、中级以及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中、高级等专业已实行全国统考,不 再开展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31. 对个别我省不能评审的专业,如何办理委托评审?

答:对个别我省不能评审的专业,需委托国务院部委或 外省评审的,送审前申报材料须经省、市人社部门专技处审 核并出具委托函。

32. 评前、评后“双公示”制度,有何要求?

答:各相关单位、各级评委办要严格按照省市职称评审  工作要求,落实好“评前公示”、评审通过人员“评后公示” 的“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评前公示,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  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 非无纸化评审的还需将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 公共场所,以供查验。 评后公示,市人社局将在门户网站“广州职称”—— “通 知   公   告   ”   栏   目    (    链   接   : http://www.hrssgz.gov.cn/hrssgz/ywzt  rcgz  gzzc  tzgg  tzgg/list.   shtml),对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统一进行评后网上公示,评委 办应同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 人所在单位,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进行评后公 示。

33. 学校教师同时在企业兼(挂)职,申报非教师系列 的其它职称有何要求?

答:(1)属于个人行为的兼职经历与业绩不能用于申报 职称。

(2)教师兼(挂)职,应由单位批准(须提供单位证 明、相关佐证材料,并提交送审和上传至系统)。

(3)学校 教师在兼(挂)职企业取得的业绩,需加具企业、学校意见 和公章,并提交送审和上传至系统。(4)在学校组织的社会 实践中,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取得的业绩不应算作教师在兼 (挂)职企业中取得的业绩。 十四、 系统填报

34. 送广东省(外)评委会申报职称的申报人,除在我 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填报外,还需填报哪些系统?

答:送广东省(外)评委会申报职称的申报人,除在我 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完成网上申报外,还应通过 “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职 称 管 理 系 统 ” ( 网 址 : http://www.gdhrss.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 申 报(另有规定的省评委会除外)。

35. 在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时, “人事管理单位”和“主管单位”应如何填报?

答:在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时, “人事管理单位”和“主管单位”须选择报送“广州市人事 服务中心”(广州市人事考试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

36. 在市系统上填写学历(学位)教育情况,是从最高 学历开始填写还是从最低学历开始填写?能否按个人习惯 从最低学历填到最高学历?

答:应该从最高学历填写至最低学历。如个人填写习惯 是从低到高的话,须把最高学历(学位)顺序号记录为“1”, 因为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中的“何时何院校何专业毕 业(学位/学位)”栏只显示顺序号记录为“1”的学历。

37. 评审表中填写的业绩成果情况需要填写至哪一年?

答:评审表中“获现资格以来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及取 得的业绩成果情况”栏应填写至申报职称的当年。所有申报评 审材料的时效截止至申报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38. 上传照片有何要求?

答:本人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1寸蓝色底(其 他颜色不予受理)电子证件照;照片图像应人像清晰,轮廓 分明,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经翻拍的照片或 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后,再拍照上传的照片不予受理); 照片应为jpg格式,24位RGB真彩色,大小在500k以内, 像素不小于413×295. 十五、 职称证书

39. 启用2017年新版证书后,旧版证书是否依然有效?

答:有效。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 证书(2016版),原2010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依然有效,不 需要换证。

40. 推行电子职称证书,是否还同时发放印制证书?

答:自2019年起,评定取得职称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 作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印制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纸 质证书。

41. 在我市取得职称后,怎么查询证书?

答: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登录“广 州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证 书 查 询 ” 系 统     (http://gzrsj.hrssgzgov.cn/vsgz33zjsjzx/CertSearch.aspx),录 入证书类型、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证书编号,可查询证书信 息。 十六、 职称收费

42. 职称评审、认定是否收费?

答: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征部 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8〕525号)规定, 自2018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评委会(含有关单位自主 组建的评委会)免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含认定、论著鉴 定、答辩费);免征收费后,由同级财政保障所需相关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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