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23年度江苏省轻工工程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时间:2023-05-25 10:31 来源:江苏省轻工协会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分类评价改革部署要求,按照省人社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3)45号〕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提出的要求,为做好全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引导江苏轻工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提升,有效促进全省轻工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育成效,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在江苏轻工行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创新驱动作用,经省职称办同意,现就报送2023年度全省轻工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工程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助理工程师)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对象

(一)在我省有关轻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中,从事应用及工程科学研究、工程设计及管理、勘察设计、生产建设、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开发、技术管理、技术改造、计量检测、产品质量管理、产品营销、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标准化与科技情报信息管理、科技咨询与服务等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轻工工程专业以及轻工行业包括食品、粮食、食用油脂、食品检验与检测、其他食品相关专业、轻工日用机械、轻工装备(含模具、控制系统)、民用制冷(含部分工业)、制浆造纸、日用化学品、制盐、盐化工、日用硅酸盐(陶瓷、玻璃、耐火材料、搪瓷制品)、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家具、文教体育用品、印刷、包装、塑料、金属(五金)制品、五金工具制品、家用电器、照明器具、电光源、化学储能、眼镜、拉链、室内装饰、衡器、日用杂品、玩具、轻工科技信息及技术管理、珠宝首饰检测及鉴定、工艺美术品加工制造等。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经省职称办同意,受理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及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材料(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委托函,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四)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对象指省属企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经省内各地市职称主管部门同意委托评审人员;民营企业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符合工程师资格条件中破格要求)。

(五)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本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二、申报条件

(一)根据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认真执行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江苏省轻工工程专业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21号)等相关文件。

(二)按照《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苏职称〔2021〕132号)的规定,在轻工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具备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贯通领域职称系列(专业)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轻工工程专业职称。

(三)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江苏省职称办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提交委托函,由江苏省职称办核准同意后方可申报。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照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的《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

(五)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报告类、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六)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三、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省轻工工程职称申报均采取网上填报,纸质材料线下同步提交的方式。申报人员可在线登录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https://jssrcfwypt.org.cn/web/cdsu/rcbs/zc)职称专栏或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人才人事”专栏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并按本通知要求,根据申报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对照省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一并提交个人业绩等全部纸质材料。网上申报系统开放时间:2023年5月10日至6月30日。

(二)经县(市、区)和市、厅(局)人社职称主管部门,或省直部门、央企驻苏机构人事管理部门,或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网上申报成功后下载双面打印)表一式3份。

(三)经单位核实确认的《申报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其中申报助理工程师的,简介表一式10份),A3纸单面打印(勿做任何形式的装订)。

(四)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五)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技术职务聘任证明材料。

(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

(七)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以及本人业绩成果的有效证明材料。

(八)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著作、论文(包括专业期刊公开发表论文、省级及以上专业性会议论文集收录论文)及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省级及以上技术性会议交流报告(宣读)等。

(九)申报人所在单位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审查,并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申报,申报材料中附公示情况报告。

(十)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核确认与原件一致)盖章后,各市县职称部门或省直单位职称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盖章,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到江苏省轻工协会。

四、材料装订要求

第一分册: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第二分册: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近五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单位公示情况报告、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专业研修班结业证书或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学习的有效证明材料等。

第三分册:论文、报告、著作等,个人获奖证书(集体获奖证书,应提供个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个人专利证书(集体专利证书,应提供个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成果鉴定材料(集体项目鉴定材料,应提供个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对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问题的总结、分析、报告等业绩证明材料、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的编写、发布、实施等业绩证明材料、项目招投标、承包、施工、验收等业绩证明材料,主持或承担项目获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业绩证明材料。

请将以上材料按分册目录标注顺序分别装订成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分别装订、《申报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无需装订。

五、有关事项说明及要求

(一)各市高级职称申报材料由市人社局或经市人社局委托的单位负责统一办理后,报送至省轻工协会。各市、厅(局)或单位在报送材料时需提交《江苏省轻工工程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信息表》的电子版,并按所申报层级汇总。

(二)省直单位、省属企业、高校院所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轻工工程系列职称,各单位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我会。

(三)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申报材料需经申报人所在市职称办或省直部门、省有关厅局,或具有相应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报送材料时请提交《江苏省轻工工程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信息表》(只需电子版)。

(五)申报高级职称需答辩的将另行通知。

(六)对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和职业道德失范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

(七)评审通过人员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或者代为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其评审申报表归入本人档案。评审结束后,所有申报材料(不含评审申报表、申报人员情况简介表),退回申报人。

(八)申报职称评审费500元/人。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请在报送材料时交纳评审费或汇入江苏省轻工协会账户。开户名称:江苏省轻工协会,开户行:工行南京月牙湖支行,银行账号:4301029519100002392,汇款时请备注“(单位)、(姓名)、评审费”,评审费发票将择期统一开具。

(九)相关申报表格及有关政策,请关注江苏省轻工协会微信公众号后下载。

六、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及报送地点

纸质材料报送时间:2023年6月12日至7月14日,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地点: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532-2号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科技园A1幢105室

联系电话:025-84635019(兼传真)、83721896

联系人:

张威(13512528413)

王珉珉(13951975455)

曹祝新(13382782339)

电子邮箱:jsqgxh@sina.com

江苏省轻工协会

2023年5月5日


分享到:
  • 扫码加建筑类考试老师微信
  • 进行“一对一”考试资讯
  • 注意:

  • .在添加客服时,备注自己要咨询的【考试种类+地区】

  • .先添加客服,再由客服按实际情况推荐给考试老师

  • .添加老师可咨询:考试信息+考试资料+交流群推荐

工程师职称申报条件测评
头
职称问答

网站介绍 企业新闻 考试动态 新媒体矩阵 合作推广 网站声明 全站导航 加入我们 帮助中心 联系我们

苏ICP备案号18066411号-3 icp备:苏B2-20200036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湘江路32号

Copyright@2020-2022南京双引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