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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半年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时间:2021-11-27 11:57 来源:战考网

  一、2022年4月河北自考报考专业和课程

  1、各专业的理论课程考试安排详见本简章 《2022年上半年开考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安排》。

  2、各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试安排详见本简章 《2022年上半年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课程考试安排》。

  考生可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自考信息系统)查阅有关内容。

  二、2022年4月河北自考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不受性别、 年龄、 民族、 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 均可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已公布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

  3、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

  三、2022年4月河北自考报考办法

  1、注册

  (1)新生须登录自考信息系统,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符合要求的图像信息。 填写成功后,须携带身份证件到所选报考点进行现场审验(比对身份证信息和采集指纹信息)。 审验通过的,经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后,获取初始密码;未通过审验的,考生须网上修改所填信息,再次到报考点现场注册。

  新生完成报考、缴费的,注册信息将被留存;新生仅注册,未完成报考、缴费的,注册信息将被删除,须在下次理论课报考期间重新注册。

  (2)未获取初始密码的在籍考生, 须携带身份证件选择就近报考点进行现场审验。 审验通过的, 经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后, 获取初始密码, 注册信息将被保留: 未通过审验的, 考生须到市教育考试机构申请信息修改, 当次不予注册。

  已完成过一次注册的在籍考生, 直接进人报考、 缴费。

  (3)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在所选报考点无法读取信息的考生,须携带身份证件到市教育考试机构进行注册。

  (4)初始密码须经考生本人修改后方可报考、 缴费。密码严禁向他人透露,因考生泄漏密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报考、 缴费

  (1)考生需提前办理相关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2)报考前,考生需了解并接受《考生须知》、《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签订《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诚信承诺书》。

  (3)考生按本简章公布的课程报考。本次理论考试只能选择一个考区,最多选报两个专业,每节考试只能报考一门课程。

  (4)考生可同时报考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各专业开考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可同时办理毕业

  手续:考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申请毕业时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证书须在学信网注册。

  (5)报考受限课程的考生,须先通过自考信息系统选择受限课程,然后在报考期间到所选报考点进行资格审查,现场缴纳受限课程报考费,审查通过的由报考点代为网上支付。

  (6)考生报考时,须慎重选择课程,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网上支付(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审批的现行标准执行)。支付成功后,报考课程不予修改,报考费一律不退。

  四、2022年4月河北自考报名时间

  1、理论课程网上报名、 网上支付时间为2022年1月5日-10日, 每天8: 00 -22: 00;考生现场注册时间为2022年1月5日-10日, 每天9: 00-11: 30,14: 00-17:00。

  2、实践性环节课程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1月5日-10日, 每天8: 00 -22: 00

  五、2022年4月河北自考考试

  1、市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细则》组织理论课考试, 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场。考生凭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人场考试。

  2、入场前,所有考生都应接受安全检查,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3、考生要遵规守纪,诚信考试。对考试违规的考生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并记人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考试作弊涉嫌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理论课程考试,考生可在考前一周内登录自考信息系统下载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知单》。考生在考前须熟记自己的准考证号、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信息,以免耽误考试。

  5、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由主考学校组织,考核时间及考核要求可登录相关主考学校网站查询。

  6、考生可于2022年5月10日17:00后登录自考信息系统查询考试(考核)成绩。

  7、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6)冀政办函字第186号文《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给参加自学考试考生复习假的意见)》,各机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考生考前复习假5 -12天,不扣工资, 不影响评奖。

  六、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与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5号文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其中,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七、其他

  残疾考生参加自学考试的,应参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教学〔2017)4号)执行,其他环节按照我省考务规定执行

附件:2022年上半年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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