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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讲义:第六章第十三节

时间:2021-12-23 15:47 来源:战考网

  第十三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考试内容及要求】分析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孕产期从业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作出了新规定,如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一、适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待别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稀雌酿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三、用人单位的职责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3)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四、女职工孕期的保护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五、产假规定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六、生育津贴规定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哺乳规定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八、性骚扰的保护

  为保护女职工免受性骚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九、仲裁和诉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法律责任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小结

  应重点关注的知识点: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的程序

  ③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④煤矿安全监察

  ⑤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⑥煤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⑦煤矿停产整顿、关闭的情形

  ⑧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

  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事故应急救援

  ⑩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烟花爆竹燃放

  注意:以上各个行政法规的考试内容及要求中都有“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因此所有的法律责任以罚款金额进行了归纳整理,和教材顺序不同,复习效率更高。

  以教材大纲知识点为指导,精作试题,让你备考复习做题一步到位,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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